标研合集|2023年度6省市“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领域和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迎审准备公益视频已备好(建议收藏)
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作为持续推动省级和行业领域监管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督导协同机制的重要手段,每年都会如期开展。
2023年度各省市检验检测结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陆续下发通知,北标研依据广东省、上海市、湖北省、四川省、辽宁省及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通知,对6省市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领域、内容、时间节点等信息进行整理汇总。
同时,为了检验检测更好的迎接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北标研联合四川省认证认可协会录制的视频《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证后监管重点问题TOP10》(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视频),现进行公益分享。
2023
“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领域和内容汇总
广东省
2023年7月6日发布
粤市监〔2023〕37号
5部门联合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15%,重点领域不低于30%
重点领域:
-
机动车检验(含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
-
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
-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
-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建材(钢筋)检验机构
-
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
-
食品检验机构
-
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
-
成品油检验机构
-
眼镜产品检验机构
备注:对2022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参加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比例。
工作时间节点
-
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
-
10月中旬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未明确时间节点)
重点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
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
-
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
-
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
-
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2、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
-
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
-
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
-
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3、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
-
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
-
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
省 公 安 厅:张修远,020-83110634;
省生态环境厅:满运华,020-83528005,
王顺强,020-85266620;
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077;
省 药 监 局:谢云峰,020-37886928。
上海市
2023年5月31日发布
沪市监认检20230246号
9部门联合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120家机构,总体比例的10%
重点领域:
-
机动车检验机构(30家)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
-
司法鉴定机构(5家)
-
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20家)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5家)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10家)
-
化妆品检验机构(5家)
-
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15家)
工作时间节点
-
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
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
8月3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
-
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重点检查内容
-
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
湖北省
2023年7月11日发布
鄂市监认检函〔2023〕116号
5部门联合
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计划92家)
重点领域:
-
机动车(尾气排放)(42家 ,省局+省生环厅)
-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41家,省局+省住建厅)
-
化妆品检验机构(5家,省局+省药监局)
-
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4家,省局+省自资厅)
-
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62家,省局)
工作时间节点
-
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
-
9月28日前各地市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
10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抽查工作总结。
重点检查内容
-
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
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
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
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
评审工作质量等。
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婷、刘学文,027-5937052
邮 箱:34732129@qq.com
四川省
2023年7月5日发布
川市监发〔2023〕41号
7部门联合
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
机动车(80家,省局+公安厅+生环厅+交运厅)
-
环境监测(30家,省局+生环厅)
-
建设工程(20家,住建厅+交运厅+省局)
-
食品农产品检测(40家,农业农村厅+省局)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成品油检验及其它(15家,交运厅+自资厅+省局)
-
以及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违法违规机构开展抽查。
工作时间节点
-
7月5日—7月31日,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7部门确立检查对象和人员,形成检查组;
-
8月1日—10月31日,组织现场检查。(2年内CMA报告不少于20份,覆盖每大类)
-
11月1日—11月30日,数据汇总分析、问题梳理确认和后续集中处理;
-
12月31日前,结果在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公开。
重点检查内容
1.省市场监管局主要检查:
-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
-
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2.公安厅主要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情况,重点查看检验检测过程是否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是否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
是否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
是否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
是否明知是盗抢、报废、拼(组)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等违法违规情形。
3.自然资源厅主要检查:
-
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重要环节的日常管理;
-
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4.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检验(监测):
-
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
-
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
-
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
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
-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范;
-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检验(监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及巩固提升工作要求主要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行为;
-
是否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与报告不一致;
-
检测业务是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
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
检测机构试验环境、设备及使用情况是否满足要求等情形。
-
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6.交通运输厅主要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达标车型核查监督管理;
-
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达标车型核查情况;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采信其检测和核查报告,并通报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7.农业农村厅主要检查:
-
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
是否伪造检测结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是否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
-
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刘 磊,028-86607669 宁 豪,028-86607618
公 安 厅:邓 康,028-87595519
自 然 资 源 厅:陈 媔,028-87036116
生 态 环 境 厅:李 涛,028-80589175(机动车检验机构)
宋龙娟,028-86517759(生态环境监测/检测)
住房城乡建设厅:李方明,028-85565615
交 通 运 输 厅:胡学英,028-86517759
农 业 农 村 厅:高 琴,028-85505819
辽宁省
2023年4月6日发布
辽市监联〔2023〕7号
10部门联合
省市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防办、省药监局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数量:70家
重点领域:
-
机动车
-
司法鉴定
-
自然资源
-
环境监测
-
建筑材料
-
水利工程(工程材料)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药品
-
化妆品、食品、成品油、碳排放
-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
-
个体防护装备等。
工作时间节点
-
4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
10月底前实施完成监督检查。
-
11月15日前报送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总结、《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重点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包括:
-
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
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
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
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叶礼诚,18302463801
省 公 安 厅:何 冰,19802415467
省 司 法 厅:吕 晖,15710577778
省 自 然 资 源 厅:杨 博,02462789134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向 伟,15802451923(环境监测)
田晓丽 ,15840143006(机动车尾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刘 钊,02423447652
省 交 通 运 输 厅:马 健 ,13889826505
省 水 利 厅:张兆希,13940043901
省 国 防 动员办公室 :李正开,13898128615
省 药 品 监 督管理局 :苏 超,18309815699
云南省
2023年4月13日发布
索引号:202310290017
3部门联合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抽查领域/数量&比例
数量&比例:随机抽取400家
重点领域:
-
机动车检验机构100家 (省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生境厅负责+各州、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生环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 (省生环厅、市监局负责,各州、市生环、市监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2家(省局+交运厅)
-
建筑材料、食品农产品、综合等检验检测机构268家(省局负责,各州、市监部门实施检查)
工作时间节点
-
4月15日前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完成自查和整改。
-
12月20日前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并将监督抽查进展情况和监督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检查内容
严格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检查:
-
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
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
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
对设有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多个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行为。对一个法人主体获得多张CMA证书的要全面梳理检查。
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锋林 0871—63215515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李涤非 0871—65025279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李明保 0871—6410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