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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标准与检验检测制度衔接的实现路径

    作者:谭晓东 常耀文
    发布时间:2018-07-27
    来源:北京标研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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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验检测,作为第三方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的技术手段,在我国是有相对应行政许可制度的,即,资质认定(CMA)制度。而标准在该项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无论是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最新版),还是确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的参数标准或产品标准,都体现了标准与检验检测制度的紧密关联性。随着我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的快速推进,团体标准在顺应社会整体发展需要方面必将担当更为重要的技术角色,在传统国家标准体系中,也将成为重要的补充和发展要件。因此,本文笔者着重就团体标准未来发展与我国现行检验检测制度衔接路径,在制度分析、实施特点和发展前景等三个维度进行初探和研究,以期为团体标准更好的支撑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提供学理基础。

      关键词:团体标准 检验检测 资质认定 国家质量技术基础

      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就我国产业发展提出“三个转变”的思路,即: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9月,在国务院政府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进入“质量时代”的要求。如何理解习主席和李总理提出的大质量概念和新的质量发展方向,是摆在我们质量人面前必须直面分析、深刻思考、提出路径的问题。而基于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计量、标准、检验检、认证认可”四位一体的大质量概念无疑是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工具和抓手。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就NQI的标准,特别是具有诸多时代特点的团体标准和检验检测两大要素之间衔接路径进行分析、研究和阐述。探究团体标准与检验检测制度有效对接,支撑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路径,这是践行习主席提出的“三个转变”和克强总理提出“质量时代”的务实性举措。

      政策,是任何产业和事业发展的方向,无视政策的趋势,就会迷失努力的方向,进而会南辕北辙,使一以贯之的决心和美好愿望的初心,难以抵达成功的彼岸。因此,我们在开始团体标准和检验检测制度两个维度概念衔接路径研究之前,需要就两者的政策体系进行历史性回顾研究。在此前提下,我们满怀希望期待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也才能更加理解新政策的发展方向,并顺应伟大事业的发展趋势,乘势而上,无往不胜。

      1 我国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发展

      目前,我国的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通过对标准管理政策法规的传统体系和改革举措比对式分析,使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此次轮标准化改革的重大红利之一,就是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明确。因此,进行此段文字的描述是必要的。

      1.1 传统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2 改革标准举措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第一次将团体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部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为了落实方案的要求,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便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社会团体提供宣传推广、标准制修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同时可提供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现状的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发建设,于2016年3月底正式上线运行。截至2017年3月6日,社会团体在平台上共计公布712项团体标准。

      为了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发展,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的基础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完成起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章,共43条,从团体标准的制定要求、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团体标准的监督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在附件中给出了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以《标准化法》修订为契机,我国原有标准体系正在酝酿一场大的变革。团体标准,无疑是此次修法后产生的最大标准红利。而如何有效开展团体标准的使用,以落脚点定位出发点的精准度,是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悉心分析、通盘考虑的。因此,笔者在上述标准政策法规发展阐述、初析的基础上,着重关注了团体标准改制情况和发展趋势,并在以下文字中,着重分析和阐述新生团体标准和现有NQI内部制度,尤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制度衔接路径探究为本文重点。

      2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制度

      纵观我国检验检测产业行政许可,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至今,已有32年的历程。回顾一个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演变史,是对这项制度未来走向准确把握的前提和基础。也正如一位先哲所讲,“无视历史,就等于蒙住了看未来的眼睛”。所以,我们将该项制度32年的发展历程,通过不同时期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在此论文中首次创新性提出,以便读者更能清楚的把握这一制度的历史演进脉络。我国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自1985年历经起步期的1.0时代,2006年进入发展期的2.0时代,以及伴随习近平主席在质量发展方面提出的“三个转变”,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社会经济全面向“质量时代”发展转型的历史关键期,于2015年,进入了壮大做强期3.0时代。以下就我国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详细的阐述。

      2.1 起步期的1.0时代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市场经济日渐蓬勃,商品供应日趋丰富,随之而来,产品质量问题开始凸显,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开始冒头,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规范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1986年发布实施的《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就提出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1987年原国家计量局发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也可以把此阶段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管理的1.0时代。

      2.2 发展期的2.0时代

      历时20年,于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发布实施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86号令),同时废止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使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依据更加贴近时代的发展和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加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行政管理。同时将20年前依据《计量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的“计量认证”资质许可,拓展扩大到“资质认定”范畴,其包含,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和验收,4种资质形式。与此同时,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制度(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贸易加大和进一步拓展,对ISO、IEC标准、认可领域的需求加大,随后,我国引入了国际质量机构自愿互认的认可制度,作为资质认定国内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补充)也进入快速发展期,自2006年之后,我国检验检测产业,随着国内资质认定制度和国际互认的认可制度叠加发展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2006年,也被确认为检验检测产业资质管理发展的2.0时代。

      2.3 壮大做强期3.0时代

      时代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体制的不断深化,检验检测产业的不断壮大,国务院深改办于2013年,提出来对我国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类别精简、压缩的要求,释放政策红利,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落实中央提出的放管服政策到位全面改革的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立法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适应资质精简后的技术评价准则改革,我们称之为顶层设计“三规制”改革期。

      “立法规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国务院行政法规),2 014 年立项,历时3年,修订6版,北京标研专家作为该法规主要执笔牵头人,至今已完成第7版的调研讨论,上报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立法进行中;“政策规制”, 启动于201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以及《管理办法释义》,历时2年,北京标研专家作为该政策规制改革内容的主要执笔人,已于2015年4月完成,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了第163号局长令,替代了国家质检总局86号局长令(20 06年发布实施),同时,为了更好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配合该政策规制的改革,进行了“技术规制”的全面调整和建设,国家认监委于2016年5月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以下简称,《评审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内部运行风险防控等新型技术规制,北京标研专家也在其中作为主要执笔人,全程参与有关技术规制的改革、制定、编撰和实施。通过上述“立法规制”(在路上)、“行政规制”和“技术规制”,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入了全新的3.0时代。

      我国检验检测制度历经三个政策时代的沿革和变迁,也迎来了全面、快速发展期。因此,如何有效对接新技术载体的团体标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持续研究的课题。

      3 团体标准用于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制度关联性分析

      能否对外出具证明性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衡量检验检测机构科研类、内部质控类和第三方证明作用等三类机构的重要依据。而本文笔者研究的主要方向,即团体标准如何与检验检测制度有效衔接,使出具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团体标准形成的检验检测报告更容易被社会接纳,进而提升团体标准的使用范围和效力。

      而在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控制点,即为标准整体定位、内部参数、设备、环境以及考量限值等关键技术要点的把握。通过近两年笔者对团体标准和国、行、地标等国家原有标准体系形成标准的比对式分析和跟踪式研究,目前团体标准整体水准有待进一步提升,与现行检验检测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为了实现团体标准顺利纳入检验检测资质管理的范畴,以下就我国检验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制度中对标准的要求,以及我国现有标准体系的现状进行阐述与分析。

      3.1 我国检验检测制度对受理标准的现状要求

      在我国检验检测领域的资质管理是“二元制”模式,即:国内的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国际互认的资质认可制度。在此,我们以中国国内官方行政许可制度资质认定为例,对检验检测标准与资质认定制度的衔接进行分析。资质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技术评审,而技术评审的重中之重是检验检测能力的确定,检测能力又是依据检验检测标准以及人员、设备、环境、体系得以体现的。这其中检验检测标准又分为标准方法和非标方法。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最新版)4.5.14条(等同国际认可准则4.13条款要求)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检测方法的内容至少包括检测对象、检测操作方法、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检测环境要求,还有的检测方法也会给出检测对象的判定标准。而这些具体制度要求,在现有国、行、地标中较为清晰明确的具备。这也为有意纳入检验检测制度的团体标准指明了制定之初的着力方向;否则,在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之后,才发现不能有效涵盖上述内容和功能,那将无法实现与现有检验检测制度衔接融入的可能,或大大提高了融入难度。

      3.2 我国检验检测制度对团体标准受理承载度分析

      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制度,在我国32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对国家标准体系固有的接纳模式和内容。因此,承载全新技术、全新模式的团体标准,其自身新技术特点、基于新兴产业链下的综合判定等特性、以及缺少相应实验手段和有效参数限值和稳定额检测方法规定和实验样品的前期制作等,都将为团体标准纳入检验检测资质制度带来困难。其次,团体标准的大量制定(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行业、区域等联盟已超万家),良莠不齐、使用范围边界不清、未能有效与同行业国、行、地标有效比对、制定不规范、未按照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要求予以备案等不稳定性,也将大大影响团体标准被现有检验检测制度的受理程度。再次,各部委对团体标准的态度不统一,即使按照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的团标制订就够发布的团体标准,依然在具体行业主管行政部门不被采信和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必将影响检验检测制度受理和接纳的程度,因为作为检验检测资质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单位在接纳标准和应用效力方面会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委的意见、建议和现有规章等。因此,团体标准在被检验检测制度受理的道路上还有诸多需要注意和克服的困难。

      3.3 我国团体标准支撑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的建议

      虽然《标准化法》修订版尚未发布,但团体标准的共识度和政策扶持度都在加大。而团体标准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一定是基于“三导向”原则,即:需求导向、市场导向和结果导向。因此,作为团体标准最大需求导向之一的检验检测领域,它的制度要求必将对团体标准制定的动议、内容、结构和先进性、稳定度和可靠性提出全面的要求。只有有效满足市场导向,才能解决需求问题;满足需求导向,才会有团体标准可持续的原生动力;而原生动力的存在,是切实实现良好结果导向的核心。因此,团体标准,不是有效避开国、行、地标制修订门槛和路径以及周期的捷径,而是切实回归技术创新性本真、创造性本真和突破性本真的集合体;不是随心所欲、想当然的按随意性认知进行非规范化编写,而是更加严格的按照GB/T1-1.2009国标要求,更加严苛的履行结构、内容和形式的合标合规。只要秉承这两个更加优秀和更加规范的先导条件,才会为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夯实立根之本。才会为团体标准和检验检测制度,进而向更多领域的衔接、融入和支撑带来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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