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中心概况
    新闻中心
    质量定制
    项目合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心概况 > 质说众云 > 他山之石 >

    科学发展 精准管理——简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新政策

    作者:郭兆明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鉴定政策公众号
    阅读量:

      科学发展 精准管理

      ——简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新政策

      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 郭兆明

      2018年9月2日正式对外发布《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对司法机构认证认可和行政管理均是重大转变,产生的影响和意义深远,很多规定也是在总结近些年司法鉴定行业认证认可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相对此前也更加务实有效,值得点赞和关注,我们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适应政策的变化。在该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也曾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过研读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对相关条款略知一二,如今正式《通知》发布,也想从个人角度对《通知》内容和精神谈点想法,供同行参考,相关条款的准确理解可待官方说明文件。

      一、严格监管or放松监管?

      《通知》发布后,也许同行们会有一些疑问,《通知》只要求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和环境损害的检测实验室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其他专业不做硬性要求,这不是放松了对其他专业的监管,而其他专业也是大家认为风险比较高的专业。其实,我们丝毫不用怀疑国家对司法鉴定严格监管的决心,尤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双严十二条》”)出台以后,司法部及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都在不断出台配套政策,严格管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鉴于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再加之近几年司法鉴定发展现状,严格监管肯定是主旋律,只是认证认可并不适用于司法鉴定所有专业,认证认可也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会对其他专业应当采用更为有效的管理手段。所以,从个人思考角度,四个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也不要有侥幸心理,也许一些行政监管的组合拳正在路上。

      二、明确界定检测实验室范围,有利于精准行政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以后,认证认可正式引入到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中,不过业界对《决定》中第五条第三款的检测实验室具体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如对法医临床、法医精神鉴定等专业是否属于需有检测实验室的情形一直无定论。《通知》这次对《决定》中检测实验室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让各级管理部门和业界不再迷茫,准确界定管理范围也是保证精准行政管理的基础。

      而且文件附件也发布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对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和微量物证鉴定的项目及参数进行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认证认可机构此前对环境损害检测有相对明确的业务分类,此处未再做规定。但可以肯定,司法鉴定许可工作也会进行相应变化,司法鉴定许可证也会考虑带有相关附表,列明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的鉴定项目能力清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大原则,资质认定部门也可能不受理除上述四个专业以外的资质认定工作,具体的实施意见还需待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进一步明确。不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还可受理自愿申请的其他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工作。

      三、贯彻落实《双严十二条》,确定认证认可截止期限和要求

      《通知》第三条中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对《通知》前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中包含上述四个专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对未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通知》第四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要求必须先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才能进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登记,彻底解决了“先有鸡,先有蛋”的争议,也减少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风险。

      《通知》第十一条还明确提出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相信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本《通知》时还会有省内的一些工作和明确的时间要求,同行们也应予关注。

      四、能力验证活动作为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或认可的重要条件和管理手段

      《通知》第五条提出,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CNAS对申请或已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对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和结果有比较明确的要求,而且有CNAS 认可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PTP)具体负责实施。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对能力验证虽也有相关管理文件,不过之前并未对司法鉴定行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有具体的要求。此次文件对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以及获得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后,必须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结果进行了明确要求,也是加强监管的措施体现。

      未来,在其他专业是否也会有能力验证活动参加频次和结果的强制要求,作为行政监管的一个手段,个人觉得很有可能,也非常有必要。但能力验证活动如何发展和组织实施,如何在行政监管发挥更好的积极作用,也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五、明确组织领导和分工,有序推进行业认证认可

      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司法鉴定行业认证认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通知》中也做了明确分工,确保有序推相关工作。双方还要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

      同时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六、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认可的区别

      鉴于种种历史原因,此前业内及管理部门也一直纠结如何理顺资质认定/认可与司法鉴定审核登记之间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在新申请司法鉴定机构或新增司法鉴定专业时,由于认可需要机构有专业经历和相关司法鉴定资质,资质认定评审时也要求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申请人无所适从,甚至无法办理,应该说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中规定新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或已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申请增加业务,包括上述四个专业的,应当先申请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其意义在于未获得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前,可以通过向资质认定或认可评审机构按照一般检测实验室申请即可,无需按照司法鉴定相关的特殊要求评审,解决了此前的工作障碍,理顺了工作机制,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获批以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整体或部分专业申请进行CNAS实施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实验室认可。

      简而言之,《通知》的颁布进一步厘清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范围,明确了组织分工和工作思路,为司法鉴定行业的精准行政管理开启了新篇章,为司法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我们司法机构同行应当看到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监管的决心和能力,应不断规范自身管理,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能力,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